南京市乡村民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美丽乡村+”发展模式,促进乡村民宿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乡村民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推进乡村民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乡村民宿建设实施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在规划布点村内利用依法建设的闲置房屋(主要是农民空闲的房屋或闲置的村集体用房、农林场圃房屋等),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度假等服务的经营性住宿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乡村民宿建设发展的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乡村民宿村是指符合乡村民宿建设要求,经营户数达到20户、床位数达到80个以上,村内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齐全。
第五条 乡村民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民资主体,先行试点,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资本进行投资经营,支持民众创业。
第六条 整合省、市、区层面上已出台的相关促进乡村旅游投资和消费的配套政策,实现资源集聚。市级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支持乡村民宿建设发展。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旅游委(民宿联席办)负责牵头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和统计监测推介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乡村民宿健康规范发展。
第九条 市委农工委(美丽办)负责牵头制定乡村民宿村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年度乡村民宿建设绩效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预算公开;落实乡村民宿建设标准,制订考核办法;对乡村民宿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委、市委农工委编制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奖补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配合市委农工委等部门做好考评验收。
第十一条 民宿联席办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统筹推进乡村民宿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安全监督和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南京智慧民宿服务平台”上线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郊区、镇街是乡村民宿建设发展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制定本区乡村民宿发展行动计划,负责组织民宿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以及乡村民宿经营户上线“南京智慧民宿服务平台”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郊区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已经建成运行,并符合要求的乡村民宿村进行申报验收。
第十四条 按照《南京市乡村民宿建设考核办法》,由各郊区农工委(美丽办)、旅游局、财政局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分别上报市委农工委(美丽办)、市旅游委、财政局,申请考评验收。
第十五条 市委农工委(美丽办)牵头,组织市旅游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郊区乡村民宿村申报材料,开展市级考评验收,确定符合要求合格的乡村民宿村名单。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对合格的乡村民宿村,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测算,一次性给予奖补。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民宿村内为民宿配套的消防安全、视频监控、民宿标识牌、厕所、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南京智慧民宿服务平台维护与管理、民宿宣传营销及推广和民宿规范服务培训等。
第五章 监督绩效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乡村民宿建设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镇街财政所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能,规范使用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市委农工委(美丽办)加强乡村民宿建设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编报年度绩效目标,促进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市财政局根据绩效目标,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对奖补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市旅游委(民宿联席办)、市委农工委(美丽办)等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有关财政、旅游、农工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郊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委(民宿联席办)、市委农工委(美丽办)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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